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民终8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9层919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诉人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陈 萱
审 判 员 杨红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竹琴
书 记 员 王嘉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