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885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邓钧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嗣翠,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