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昌吉州田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301民初2189号
原告:***,女,回族,1958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委托代理人:马振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州田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楼618室。
法定代表人:刘蕙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昌吉州田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