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4677号
原告:昌吉州田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楼618室。
法定代表人:刘惠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新,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马贵斌,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吉州田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规划局、***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州田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州田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8元,减半收取计7,834元,由原告昌吉州田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 立 忠
审 判 员 高峰
人民陪审员 陈雪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童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