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2785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强健,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瑞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莱迪购物街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宿州瑞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春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林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