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执恢5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绿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灵壁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绿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3民特1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绿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绿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1614800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