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恢231号
申请执行人:代绪友,男,1963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代绪友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23执恢231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舒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