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瑞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绪友、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恢231号 申请执行人:代绪友,男,1963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代绪友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23执恢231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舒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