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瑞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绪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代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代绪友,男,1963年2月05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开发区。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代绪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20)皖1323民初6953号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制作的(2020)皖1323民初6953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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