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478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莱迪购物街1号楼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8034997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因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季 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478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莱迪购物街1号楼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8034997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因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季 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