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瑞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1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莱迪购物街1号楼1201,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008034997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3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3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昊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仰 芮 书 记 员 张 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