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548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彬,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腾勤,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四川鼎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559305,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幢5层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兵。
原告***诉被告***、**、四川鼎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习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裴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