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4047号
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幢5层1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马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80元,减半收取23240元,由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