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1441号
眉山市彭山区达润建筑机械租赁站、四川鼎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达润建筑机械租赁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鼎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8844.12元及利息等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到位262627.12元,其中258844.12元(含租赁费、违约金)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3783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10257元(含受理费、保全费、**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