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大道东侧沱河路南侧首钢住宅小区一期1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横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2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