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2016号
原告:***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孙寨村江大井组341号。
被告: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东侧沱河路南侧首钢住宅小区1#楼1303室。
原告***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啸
书记员赵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