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11571号
原告:***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孙寨村江大井组**。
法定代表人:江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大道东侧、沱河路南侧首钢住宅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星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久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郭颖
书记员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