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民初366号
原告:***,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被告: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明日世纪花园18#楼0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星海。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庄纪栋。
原告***与被告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2022年5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俞友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