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6653号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美陶瓷砖经营店,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光彩城57栋118室。
法定代表人:马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东昌小区4栋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浍水东路726号。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浍水东路726号。
法定代表人:万尊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东侧沱河路南侧首钢首御小区一期1栋1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星海,总经理。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美陶瓷砖经营店与宿州市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宿州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埇桥区美陶瓷砖经营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埇桥区美陶瓷砖经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宿州市埇桥区美陶瓷砖经营店负担。
审 判 员 王华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苏北辰
书 记 员 赵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