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1财保23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以南、政通三路以西云集3号楼2209、2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9545183L。
法定代表人:张景茹,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莉,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9)皖1621财保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40万元予以冻结。现被申请人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240万元(张景茹汇款)进行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单位在银行存款24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振东
审判员  李显峰
审判员  王 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谭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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