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9民初56号
原告***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南侧2号院兰宝小区1号楼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表:91610303305720332P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安美瑜,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以南,政通三路以西云集3号楼2209、22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9545183L(1-6)
法定代表人刘媛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存明,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清偿了欠款178219.65元,支付了利息损失5000元,并承担了本案诉讼费,双方纠纷已得到彻底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4元,减半收取1982元,由原告***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团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