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9财保6号
申请人**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宝鸡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申请人**某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银行存款73万元或依法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73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281200.0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及时挽回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银行存款73万元或依法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73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给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未付工程款28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闫永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