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1财保238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以南、政通三路以西云集3号楼2209、2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9545183L。
法定代表人:张景茹,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振东
审判员  李显峰
审判员  王 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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