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安分公司、单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4313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安分公司、***、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