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苑万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1民初1680号
原告:***,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万景观邸4栋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78704745U;
法定代表人:单春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立诉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立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法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