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士胜与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398号

原告:赵士胜,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悟非,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砀城镇万璟观邸****。

法定代表人:单春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胜与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赵士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士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月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翌

书记员 李 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