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21执202号
申请人:**,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园艺场场部东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申请人:**,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