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18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
被告: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拂晓大道以西,宿州千亩园凯旋百年小区52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75641427J。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志,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皖1302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故应依职权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