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志,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大道。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昊彧

审 判 员 杨俊举

审 判 员 李 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姚柳晴

书 记 员 朱贝贝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