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民终1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
法定代表人:马文斌,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87年3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原审被告:***,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113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全******
审判员*********
审判员谭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吴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