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113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