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33民初49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色达县色柯镇。
被告: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斌。
被告:*全福,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成都鹏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鹏。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全福、成都鹏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7.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