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33民初387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2幢3单元7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73990E。

法定代表人:马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