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33民初387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2幢3单元7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73990E。
法定代表人:马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