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33执异字第10号
案外人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2幢3单元7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7399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彝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蜀景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蜀景公司称,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1133执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的马边彝族自治县水务局2016年小农水项目4标段工程余款87283.25元是异议人蜀景公司的工程款,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异议人蜀景公司也不欠被执行人***任何款项,请求中止执行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1133执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扣留的资金87283.25元予以解除。
申请执行人**辩称,马边彝族自治县水务局2016年小农水项目4标段工程是异议人蜀景公司中标的工程。但异议人将该工程承包给***后,***又将该工程的(红椿村、柏林村)堰渠、水池申请执行人雇请民工曲修建的。异议人实际差泽建华的工程款,异议人并无证据证明不差***的钱,异议人差被执行人***的钱。根据有关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有限支付,并可以从中标公司款项中支付。(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根据诉辩双方的请求和理由归纳争议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问题,写明采信事实与证据的理由,明确异议请求成立(或不成立)的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如系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案外人异议,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写明被执行的标的)的执行。
[或:驳回×××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如系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案外人异议,应当表述为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