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上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1民初126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新疆上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兵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上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地址“乌苏市西湖镇大湾村一组132院附1号”及电话135XX****XX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争议标的额90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投递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斐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