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申请执行人:岳永林,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被执行人:新疆上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康城果岭********。

负责人:杨兵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岳永林与新疆上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1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19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上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035.8元(其中案款9985.80元、执行费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国庆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张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