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执行人:新疆上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康城果岭********。
法定代表人:杨兵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上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1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19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上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4099.20元(其中案款4049.20元和执行费50元);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国庆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张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