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3225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皖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宿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申请人: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确认送达地址:宿州市银河绿苑15#103室。
申请人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宿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15万元或不动产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芜湖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芜湖市“*****商贸中心1#1**501室”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宿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15万元或不动产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芜湖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芜湖市“*****商贸中心1#1**501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