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26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凤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RNMR14(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宿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蒿沟乡灰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62459845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千亩园**百年小区S-2#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75641427J(1-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皖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拂晓大道以西,规划外环路以东宿州千亩园**百年小区S-2#楼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TUB6X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了(2020)皖0225民初26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宿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10万元或不动产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无为市无城镇香榭丽苑桂花苑1幢504室。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宿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调解结案,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宿州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