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3民初222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5日,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豪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589355C。
法定代表人:熊恩昱,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豪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98元,减半收取4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