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3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8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四川豪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熊恩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豪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彬挂靠四川豪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区分局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豪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区分局的收益289175元(实为被执行人**彬挂靠四川豪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做工程收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