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有、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202民初165号
原告:**有,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健美,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姜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权,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马国祥,男,1986年5月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西域晨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韩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成,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与被告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农牧公司)、马国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天地农牧公司以新疆西域晨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晨光公司)与原告**有之间系直接雇佣关系,且事故发生在**有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西域晨光公司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由,申请追加西域晨光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健美、被告天地农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权、被告马国祥、被告西域晨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天地农牧公司和被告马国祥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32,845.5元,陪护费12,165元,伤残赔偿金75,2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1,510元,复印费337.6元,鉴定费2,18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共计147,458.1元;诉讼过程中,**有认可天地农牧公司负担了其住院期间的部分伙食费,同意扣减1,035元,将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变更为1,72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1月2日,马国祥安排**有到天地农牧公司的棉花加工厂装棉籽。**有站在货车上踩压棉籽时,天地农牧公司的铲车驾驶员因操作不慎,致使**有被铲斗从车上碰倒在地,后**有被送往医院治疗。**有的伤情经诊断为左足跖骨骨折(第2-5跖骨),其他诊断为左足跗跖关节脱位(第1-5跖楔关节)。治疗后,**有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天地农牧公司仅承担部分医疗费,对其他损失均未赔偿。原告曾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天地农牧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有及被告马国祥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有是在压实棉籽过程中受伤,但并非完成我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根据我公司与被告西域晨光公司之间的棉籽采购合同,约定由我公司负责铲车装车并承担费用,装车后货物的压实由西域晨光公司负责,而**有是受西域晨光公司雇佣从事棉籽压实工作,并且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因此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西域晨光公司应当向**有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有因思想麻痹、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也应当自行承担30%的责任。我公司只愿意向**有承担10%的赔偿责任。在**有受伤后,我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派出人员进行陪护,因此产生各项费用22,010元,我公司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处理。
马国祥辩称:我与原告**有都是打零工的,2021年棉花秋收时,我们主要依靠装棉籽打工挣钱,平时谁有活就会在微信群里发布,大家商量着一起干,干完收上钱以后再根据各自的工作量平均进行分配,我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我因为干活时间长,知道我电话的人多,所以找我干活的人就多,活多的时候我也会给别人介绍;一般都是拉运棉籽的货车司机直接联系我们去棉花加工厂里装棉籽,装车费用由货车司机按车结算,每车大概400元,装棉籽所用的袋子由我们自己提供;**有这次到天地农牧公司干活也是一个货车司机联系我之后,我介绍**有去的,但不是我安排的,因此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西域晨光公司辩称:原告**有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因此并非雇佣关系,也非劳务关系,**有与被告马国祥均认可是货车司机联系二人去装棉籽,也是由货车司机在干完活后即时结清报酬,因此**有在本案中从事的装棉籽工作并非受我公司指示或支配,与我公司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我公司与被告天地农牧公司约定棉籽提货义务由我公司负责,我公司又与中储南京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将棉籽提货义务交付给该公司负责;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承运方有义务将我公司的货物安全、准确、准时地送达我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指定收货人,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费计费方式为运载单价乘以总重量,包含运输货车、司机以及装载棉籽等费用;货车司机为了多挣取运费,就会从自己应得的运费中拿出一部分来雇佣工人进行装车、压实和码袋,因此本案实际是在当时的承运货车司机沈龙善与**有之间形成了临时劳务关系,因此天地农牧公司追加我公司为本案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有受伤是因为天地农牧公司的铲车驾驶员没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范,没有注意观察货车车厢内的人员情况,没有提醒工人远离危险区域,没有将棉籽缓慢少量倒入车厢内,而是在铲斗满载棉籽并升至车厢顶部时倾盆倒下,由此形成的巨大冲击力及铲斗将**有碰下货车,造成**有受伤,这一事实发生在铲车装车过程中,而非装车后的压实过程中,**有因铲车驾驶员操作不当受伤,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由铲车驾驶员的单位即天地农牧公司向**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天地农牧公司在**有开展作业过程中,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安全培训和提醒,没有纠正提供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不当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也存在过错,也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有及被告天地农牧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有与马国祥均系打零工人员,日常与其他打零工人员相约一同从事棉籽装车码袋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后,依据各自工作量平均分配报酬,相互之间关系平等。2021年11月2日,马国祥接到天地农牧公司棉花加工厂有大货车需要人装车码袋的电话,经商议后,由**有和马进荣前往进行作业。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当日14时36分许,天地农牧公司驾驶员杨曜诚驾驶铲车开始向×××号货车车厢内铲装棉籽,**有与马进荣在车下查看和等待;14时42分许,车厢后半段所装棉籽略高于车厢箱体时,**有与马进荣爬上车厢后半段开始进行装袋和码袋,同时,铲车继续从货车车厢中后段依次向前半段铲装棉籽;14时50分许,因货车车厢的棉籽均已高出箱体,铲车暂停铲装棉籽,改为使用铲斗对已装车的棉籽进行压实,14时54分许,铲车暂停作业,由**有和马进荣继续沿着车厢周围装袋和码袋;15时21分许,**有和马进荣将已装车棉籽完成第一圈装袋和码袋后,铲车继续从车厢后半段开始铲装作业,并且边装边进行压实,铲装至第四铲时,车厢中后段的棉籽已远高于车厢前半段,**有和马进荣则继续在车厢后半段通过脚踩方式进行压实;15时25分许,马进荣从车厢后段踩压至中段,**有则继续在车厢后段进行踩压,此时,铲车又向车厢后半段铲装了第五铲棉籽且准备倾倒的位置正是**有所处位置,**有见状欲前往车厢中段躲避,但未及便被倾倒下的棉籽冲击到车下,致使左足先着地并受伤。
事故发生后,**有被送至独山子人民医院就诊,经门诊拍片后诊断为:1.左足第2、5跖骨基底骨折,并第二跖骨与第二楔状骨关节脱位,可结合临床;2.左踝关节未见明确骨折征象,可结合临床详查,除外细微改变。当日予以石膏固定。因休息后无好转,**有又于2021年11月9日入独山子人民医院住院进一步治疗。11月17日,**有在该院行“左足第2-5跖骨骨折切开复位术”,术中诊断:1.左足跖骨骨折(第2-5跖骨);2.左足跗跖关节脱位(第1-5跖楔关节Lisfrance损伤)。**有住院治疗23天后于12月2日出院,出院证记载的出院诊断与术中诊断相同;医嘱为:1.保持创面清洁、干燥;2.继续石膏固定3周,术后2个月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拔除克氏针;3.避免左下肢负重活动,患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陪护1个月;4.全休2个月……。陪护证明载明**有住院期间需进行陪护。病假证明要求**有休息至2022年2月20日。**有住院期间,天地农牧公司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另指派员工鲁红严对**有进行陪护并负责日常饮食,同时在前期检查、入院和出院时派车进行接送。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有因外伤致左足第2-5跖骨骨折,左足第1-5跖楔关节脱位,结合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记录,该诊断成立,此损伤与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左足内、外侧足弓被破坏,该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外伤导致的误工期评定为135天,护理期评定为5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
**有因本案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10元(70元/天×23天)、护理费6,566.4元(243.2元/天×27天)、误工费32,832元(243.2元/天×135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75,284元(37,642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酌情确定)、交通费1,000元(酌情确定)、复印费337.6元、鉴定费2,18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以上合计138,107元。
天地农牧公司在事发后为**有垫付的费用为:医疗费16,47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310元、护理人员伙食费1,150元、陪护人员租床费2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拐杖)172元、交通费300元(酌情确定)、病历复印费33.6元,以上合计21,811.28元。
诉讼过程中,马国祥申请证人马进荣出庭作证。马进荣证实其与马国祥、**有等人平时搭伴一起干活,收钱后,除去车费和袋子钱,剩下的钱大家平分;2021年11月2日,其与**有一起在天地农牧公司棉花加工厂装车码袋,在两人用脚踩实棉籽过程中,因天地农牧公司的铲车连续在货车的同一个位置倒了两铲棉籽,致使**有被第二铲倒下的棉籽打落车下;经查看,马进荣确认天地农牧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即为当日其与**有一起干活的现场画面。天地农牧公司申请证人杨曜诚出庭作证。杨曜诚证实其系事发当日的铲车驾驶员,也是天地农牧公司员工;因铲车系高危作业,在进行铲装作业前,其会对装车码袋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告知在铲装棉籽时,货车上不能站人;根据工厂的安全操作要求,如果发现货车上有人,铲车驾驶员应当劝阻人员下车,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停止作业,但平时进行铲装作业时,货车上都有人,其也劝阻过,但这些人不听;进行作业时,是按照顺序依次铲装棉籽,一般三、四铲就能覆盖车厢,然后再次按照顺序铲装;事发时,其能够看到货车上的人员情况,其在倒下铲斗棉籽时预留出了2米左右的安全距离;其认为如果**有当时不乱跑,就不会掉下去。
另查,**有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缴纳保全申请费320元。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10月29日,西域晨光公司与天地农牧公司签订棉籽采购合同,约定由西域晨光公司从天地农牧公司处采购棉籽,西域晨光公司支付全款后提货,交货地点为天地农牧公司棉花加工厂,天地农牧公司负责铲车装车并承担费用,装车后货物的压实由西域晨光公司负责。2021年4月6日,西域晨光公司与中储南京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物流公司)、中储南京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物流金湖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合同,约定由中储物流公司通过其创建的“中储智运”物流运力交易共享平台与西域晨光公司洽谈业务,根据运营情况分配到中储物流金湖分公司实际操作,并签订合同,由中储物流金湖分公司与西域晨光公司结算。2021年11月2日,西域晨光公司通过“中储智运”平台发布货运信息后,×××号货车司机沈龙善通过平台接单,后西域晨光公司与中储物流金湖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对本案所涉棉籽承运事宜进行了约定;运输完成后,中储物流金湖分公司向沈龙善结算运费24,294.09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马国祥在接到找人装车码袋的电话后,将该信息共享给**有和马进荣,由**有、马进荣二人前往天地农牧公司棉花加工厂对司机沈龙善驾驶的×××号货车进行棉籽装车码袋作业,马国祥虽无法确认给其打电话的人就是沈龙善,但结合装车码袋从业一般规律,是由被装车司机直接向装车码袋人员结算费用,故可以认定沈龙善与**有、马进荣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而马国祥与**有之间并不存在劳务、雇佣或者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故**有要求马国祥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通过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和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有在向×××号货车司机沈龙善提供劳务期间,因天地农牧公司铲车驾驶员杨曜诚操作不当,造成**有从货车上跌落并摔伤左足,而杨曜诚系执行工作任务,故**有直接要求侵权行为人杨曜诚的用人单位天地农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有作为经常从事棉籽装车码袋的人员,应当知道与铲车同步进行作业存在一定危险,仍然不顾危险在铲车铲装棉籽的同时进行踩踏压实作业,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情况,本院酌情减轻天地农牧公司10%的赔偿责任。
天地农牧公司申请追加西域晨光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提出西域晨光公司应当向**有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有与西域晨光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故天地农牧公司要求西域晨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理由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有主张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复印费、鉴定费和后续治疗费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医疗费计算有误,其中因石膏固定术和血常规检测产生的260元和19元,实际已由天地农牧公司垫付,不应重复计算,本院据实予以扣减;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扣减**有住院期间天地农牧公司按照50元/天垫付的1,150元;主张的护理费过高,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的护理期50天和天地农牧公司在**有住院期间已派人进行护理等情况,本院认定**有出院后的护理天数为27天,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其出院后的护理费;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有对天地农牧公司已经向其垫付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陪护人员租床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病历复印费等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对天地农牧公司在**有住院期间垫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人员伙食费,因有护理人员鲁红严所作的原始记录,故本院据实予以认定;天地农牧公司主张垫付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因天地农牧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对其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故天地农牧公司应向**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4,296.3元(138,107元×90%),而**有对天地农牧公司已垫付的费用应自行承担2,181.13元(21,811.28元×10%);相互扣减后,天地农牧公司还应向**有赔偿经济损失122,115.17元(124,296.3元-2,181.1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有各项经济损失122,115.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有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9.16元,减半收取计1,624.58元,由原告**有自行负担279.21元,由被告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45.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军
书 记 员 黄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