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2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理人:姜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权,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2民终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325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69.48元,以上合计48894.48元;被执行人**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63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3月26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2执3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德全
审  判  员   孙鑫迪
审  判  员   栗征国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