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新疆中科元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202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天水路**。

法定代表人:姜海,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孟留君,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元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百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国际和信大厦807/**/div>

法定代表人:赵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应辉,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袁建,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吕会文,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02民初26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元化工有限公司、新疆世纪百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应辉、***、袁建、吕会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7,066,94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4,467元,合计:17,151,4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于2020年12月3日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4202执10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合 沙 提

审 判 员  努 力 古 丽

审 判 员  阿 依 多 斯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居 拉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