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乌苏市天和祥瑞棉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02财保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天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乌苏市天和祥瑞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白泉镇托古里克莫墩村201付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乌苏市天和祥瑞棉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新0202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乌苏市天和祥瑞棉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31,058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天地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乌苏市天和祥瑞棉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乌苏市天和祥瑞棉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乌苏市天和祥瑞棉业有限公司财产中的131,058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