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和新环卫绿化有限公司

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祥和寿衣店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政市容管理局、被告某某和新环卫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4民初605号
原告: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祥和寿衣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经营者:***,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政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管理局局长。
被告:***和新环卫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祥和寿衣店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政市容管理局、被告***和新环卫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赵金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