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735号
申请人:舞钢市广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龙湖佳苑小区18号楼2单元8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551858753。
法定代表人:于庆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河北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18358175D。
被申请人: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302874619。
原告舞钢市广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舞钢市广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工行保定朝阳支行04×××16账户、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工行保定朝阳支行04×××03账户银行存款合计2718466.32元。申请人舞钢市广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工行保定朝阳支行04×××16账户、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工行保定朝阳支行04×××03账户银行存款合计2718466.3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雪
书 记 员 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