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289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册,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18358175D。
法定代表人:文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雅纯
书 记 员 张英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