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289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册,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18358175D。

法定代表人:文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雅纯

书 记 员  张英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