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9673号之一
原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东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14972L。
法定代表人:欧青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洋,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育文,男,194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周玉莲,女,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庄常琼,女,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胡靖婕,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罗辉先,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陈仲华,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18358175D。
法定代表人:文洪,董事长。
被告: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国耀路211号C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645920X。
法定代表人:谭真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杰,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蔓,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育文、周玉莲、庄常琼、胡靖婕、罗辉先、陈仲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原告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蒲忠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