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3368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18358175D。
法定代表人:文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寇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