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城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邓年武。
被执行人: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武汉软件新城B4栋。
法定代表人:白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新城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1月3日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范文杰为管理人负责人。2021年1月26日,上述管理人以被执行人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本院以(2019)鄂0111财保200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8号武汉软件新城二期一组团B4栋/单元1层(1)号、1层(2)号、2层(1)号、3层(1)号、4层(1)号、5层(1)号、6层(1)号、7层(1)号不动产的查封。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意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8号武汉软件新城二期一组团B4栋1单元1层(1)号、1层(2)号、2层(1)号、3层(1)号、4层(1)号、5层(1)号、6层(1)号、7层(1)号不动产的查封;
二、终结执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11民初9634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亚青
执行员 党浩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