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执402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七雄路海峡创业城**楼**,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5********。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宝安花园******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5********。
被执行人:**,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武汉市武昌区宝安花园******号民身份号码4201061967********。
被执行人: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东路**慧谷时空大厦,实际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武汉软件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58818。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鄂011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19)鄂0112执2587号立案执行。2019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9)鄂01执他14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提级至本院并于次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鄂01执4022号。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有应收帐款。2019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送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2019年12月24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将其中到期的债务数额为人民币302.8万元款项支付至本院。经查本院(2019)鄂01执4023号执行案件首轮查封该款项。经该案申请执行人尹璐同意,本院将上述款项支付了(2019)鄂01执3996-4000、4002-4009、4010、4011、4013-4015、4017、4021、4224-4228号25案员工工资及执行费,余款634058.09元已发还该案申请执行人。
2020年5月29日,本院依据另案申请执行人武汉宇博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线索,作出(2019)鄂01执4001、4012、4016、4018-4020、4022-4025号执行裁定书,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5000万元。
本院在(2019)鄂01执4025号执行案件中启动了对被执行人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8号武汉软件新城二期一组团B4栋房地产的拍卖。对该房地产的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又启动了对该房地产的第二次拍卖。在第二次拍卖公示期间,查明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鄂01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的主要内容为: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随即撤回了上述拍卖。
本院启动了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宝安花园7栋1-2层3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武昌国用(商2009)第00444号)房地产的拍卖。2020年11月21日,该房地产以人民币321万元成交。
2020年12月8日,本院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对本案结案标的计算方式及数额进行了明确。双方对结案本金利息合计3809698.87元的结论均无异议。在扣除执行费34500元及拍卖辅助工作费用6210元后,本院将包含申请人垫付的评估费9530元、诉讼费14088元及本次执行实现的债权3145672元在内的余款316929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司法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除上述处置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在收到本院发还执行案款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并将拍卖所得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工作,并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全部实现,此当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9)鄂011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宁
审判员 林宏文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执行员 严继雄